中国商务部周三宣布,将於未来两年对产自美国的部分大排量进口汽车徵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涉及通用汽车、克莱斯勒及奔驰、宝马、本田的美国公司等.
商务部网站公告称,裁定原产美国排气量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将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徵收双反税,实施期限为12月15日起的二年.
"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称.
中国商务部於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原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双反调查.商务部於今年4月2日发布了初裁公告,并在终裁中裁定2.5升以上美国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
公告并称,将对通用汽车和克莱斯勒分别徵收8.9%和8.8%的反倾销税,同时将对这两家公司分别徵收12.9%和6.2%的反补贴税.
商务部并称自12月15日起,进口相关美国小轿车和越野车的经营者应缴纳双反税,对此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再追溯徵收双反税.
美中贸易关系正处敏感时期,此前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生产的太阳能电池(板)产品进行双反调查,之後中国商务部敦促美国不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并表示美国参议院旨在施压中国使人民币加速升值的议案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
以下是商务部公告原文: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4号关于对美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84号
【发布日期】2011-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1年5月5日,商务部公布《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最终裁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按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所载明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终裁倾销幅度及终裁从价补贴率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一)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GeneralMotors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8.8%
(ChryslerGroup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2.7%
(Mercedes-BenzU.S.International,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2.0%
(BMWManufacturingLLC)
5.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4.1%
(HondaofAmericaMfg.,Inc.,AmericanHondaMotorCo,Inc.)
6.其他美国公司21.5%
(AllOthers)
(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12.9%
(GeneralMotors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6.2%
(ChryslerGroup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0%
(Mercedes-BenzU.S.International,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0%
(BMWManufacturingLLC)
5.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0%
(HondaofAmericaMfg.,Inc.,AmericanHondaMotorCo,Inc.)
6.福特汽车公司0%
(FordMotorCompany)
7.其他美国公司12.9%
(AllOthers)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1年12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三、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对2011年12月15日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四、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文来源:路透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