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公布了《福州市“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2011年至2015年,全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共计261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建设194万平方米、七县(市)共建设67万平方米。2011年~2012年,中心城区每年建设3万平方米廉租房、45万平方米公租房、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三环路以内的中心区,以及东部新城、科学城、大学城、汽车城、马尾、新店、亭江―琅岐、荆溪等八个新城。七县(市)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
“十二五”重点建设公租房和廉租房
“十二五”期间,我市将继续加大住房结构调整,保障范围适度扩大,重点建设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其中,廉租房对接最低收入家庭,规划期内应予以应保尽保;公共租赁房可与廉租住房逐步并轨,并逐步对接夹心层、外来人口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十二五”期间,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中之重。
政策性商品住房(包括限价商品住房和安置房)对接由于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土地收储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拆迁安置,在城市建设中必须予以解决。规划期内,全市计划拆迁改造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包括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量为2023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建设1905万平方米、七县(市)共建设118万平方米。
商品房方面,继续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保证住房结构和数量的稳定供给。规划期内,全市计划建设商品住房3869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建设2005万平方米、七县(市)建设1864万平方米。
重点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房
根据我省有关规定,规划期内重点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状况,重点加快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12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占商品住宅供应量的8%~10%。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基本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政策性商品住房结构比例将高于国家有关要求,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总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80%以上。
商品住房结构比例,按项目不同区位分别控制。重点发展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重点加快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12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引导市中心人口向南台岛转移
“十二五”期间,福州城市重点发展方向为“东扩南进”、沿江面海发展。南台岛、晋安新城、马尾、东部新城仍是近年福州城市建设重点,同时要跨越乌龙江,向上街、南通、南屿、青口拓展。
规划明确,市区中心区以优化提升为主,重点在公共设施、开放空间配套等方面进行优化整合,促进人口和功能向外疏解,优化形象和风貌,增加公共绿地。住房建设重点为危旧房及城中村改造工作。
结合已经建成的海峡国际会展中心、福州火车南站,以及闽江南岸行政办公区、飞凤山奥体中心、轨道交通1号线、三环路等公共设施和交通设施的建设,加大设施沿线和周边的住房供地,引导市中心人口由鼓楼、台江向南台岛转移。
依托绕城高速路、螺洲大桥的快速推进,结合荆溪综合试点小城镇、马尾新城、东部新城,加大中心城区周边地区的保障性住房供地,结合产业转移和产业园、大学城建设,逐步向外围组团投放商品住房供地。
继续停止别墅类项目土地供应
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保证一定量的新增住房用地供应,强化通过拆除重建作为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的主要模式,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外围新城的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通过规划引导,促进各种类型住房在空间地域上的交错布局,促进相互交流和社会和谐。
进一步调整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政策。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加大城中村改造,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实现存量房、一手商品住房、二手商品住房、租赁房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规范房产中介行为、完善二手房交易网上备案管理、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等措施,进一步活跃二手房市场,扩大二手商品房与新建商品房的成交比例,使其达到1∶1或者1∶1.5。
加快租赁市场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通过税收、金融优惠政策,鼓励机构经营租赁住房,完善相关住房租赁政策,鼓励居民出租和租赁住房,使“十二五”期间的住房租赁面积、承租户数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