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工信部出台通知,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新规明确客货车安全性能
工信部1月5日发文,要求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工信部指出,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
工信部对货车的安全配置提出明确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新车生产9月起需达标
工信部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工信部强调“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2012年2月29日前,将重点审查大中型客货车车辆产品,特别是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低平板车、商品运输车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产品,工信部将暂停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6个月,并公告社会,暂停期内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暂停期满后,对于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撤销《公告》。《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012年3月1日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已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货车完成全面排查。
(汽车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