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托投资以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并享有无差别政策待遇。”日前,福建省政府印发了《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鼓励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向社会公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公众利益优先和诚实守信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投资人。地方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在建设、运营中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今年福建省将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约700公里(年底总里程将突破3300公里),仅资本金就需约180亿元,筹措压力极大。
针对这个问题,今年1月,副省长张志南就提出四点要求,要求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整合国有资产收益、土地收储等方式,加强项目资本金预算,确保资本金及时到位,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健全与银行的合作机制,拓展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空间,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更多支持;把引入社会资金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推出一批项目,以BOT等多种方式,引入境内大企业、大财团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依托窗口公司,搭桥引进境外资金参与高速公路建设,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近日印发的这个《规定》无疑是进一步明确了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的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
多方式鼓励参建
据相关人士介绍,《规定》提出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托投资以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并享有无差别政策待遇。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应依法及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项目公司必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符合国家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要求。鼓励实行项目代建制。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按照协议约定,包括通行费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等。高速公路实行全省联网收费制式,经营性高速公路建成后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收费管理工作,项目公司按省有关规定承担管理成本费用。
拟引入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跨设区市项目,由有关设区市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授权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全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招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设区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
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后组织实施;跨设区市项目,由有关设区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联合编制,经有关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后组织实施。
明标准严格管理
在投资人招标方面,福建省提出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高速公路项目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或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后才能开展投资人招标工作。
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要编制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投资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由项目投资人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应与招标人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协议包括特许内容、技术标准、建设实施要求、项目经营、收费年限、优惠条件、权利义务、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同时特许权协议中应当明确由中标的项目投资人对项目法人公司履行特许权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可约定限制项目的股权变更等。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以保障项目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项目公司按批准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按期建成通车。如无故拖延建设工期,则相应缩短收费期限。
由投资人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对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建设及建成后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统一要求,按照合理周期组织建设与维护,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福建省联网收费政策、技术标准、业务流程。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产权和运输管理权属于政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按职能分工分别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养护、经营开发活动应当符合全省高速公路的统一标准,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项目公司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及路政清障救援设备。
项目公司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福建十项鼓励政策
一、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向社会公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公众利益优先和诚实守信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地方政府要依法保护投资者在建设、运营中的合法权益。
二、各高速公路路段车辆通行费采取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分配,各路段结算分配按照《福建省联网高速公路通行费结算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的高速公路经营权可以向银行质押贷款,贷款应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协议确定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限。收费期从经批准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之日起计算。
五、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公司受到重大影响,经核实确不能在政府特许经营期限内收回投资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延长收费年限,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年限。
六、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按有关法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让其特许经营权,但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
七、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政府帮助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
八、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所在设区市、县级政府可根据项目投资及交通量预测情况,从征迁费用补助、建安税返还、营业税分成奖励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九、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除按国家规定设立服务区外,可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协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另行征地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开展服务性项目经营。
十、鼓励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以收益再投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支持其依法向社会融资,实行规模化经营。
(交通运输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