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出新规 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4月1日起将下调5.58%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2-4-1 11:09:17  兰格钢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公布国内航线

    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公布如下:

    一、按照2011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增支成本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541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整后,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54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54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二、上述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日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测算公布。

    三、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以及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备案。

    四、各级价格和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2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文章编辑:【兰格钢铁网】www.lgmi.com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 两部委出新规 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4月1日起将下调5.58%
  • 北京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31日起调整为3元
  • 北京今日起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上涨至3元
  • 油价上涨现传导效应 深圳或推4元燃油附加费
  • 陕西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提至每票每百公里4.5元
  • 航空燃油附加费标准今日起上调
  • 国内航油再次上调 燃油附加费或增10元
  • 国内航油今起每吨上调105元 燃油附加费或不调整
  • 美国北美不锈钢公司上调27%燃油附加费
  • 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上调 800公里以上加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