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数月后,中国版“垃圾债”已是箭在弦上,名称也从“高收益债”到“双非债”,最终定格“中小企业私募债”。
5月4日,本报记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该所已于近期发布《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草案)(简称《办法》),正如一位券商债券承销人士所言,上述《办法》诸如备案制、非公开发行等多数条款均在预料之中。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此外,交易所还规定每只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持有账户数合计不得超过200户。
对于中国首批“垃圾债”券商热情高涨,多位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早已厉兵秣马,首批私募债券“最快5月,最晚6月份肯定会出炉”。
不过,在中国以国企为主、体量庞大的债券市场,所谓首批高收益债前景仍然要打一个问号。“私募债券短时间对市场不会有什么大影响。”中金公司一位人士告诉记者。
发行利率不超贷款利率三倍
所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办法》做出界定,即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早在4月5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曾在通气会上透露,两大交易所正在共同起草《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随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采取试点的方式逐步推开,试点时期将选择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如浙江等省市。
一家券商人士透露,除浙江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首批试点区域还有望扩张到江苏、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区域。
《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转让、信息披露、私募债券风险基金等各方面制度框架均有详细规定,在市场人士看来,采取备案制、私募发行、发行利率等均体现出较大程度的市场化。
深交所要求在其备案的私募债券符合如下几大条件:一是,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发行人需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等;二是,发行期限上,区别于普通公司债对发行期限不作规定的做法;三,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低于此前征求意见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口径。
深交所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同时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原则上不让个人参与
至于交易对象,早在今年2月,媒体就称新的高收益债券前期将限于交易所流通,交易对象主要针对包括保险、券商、信托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及有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个人投资者。
深交所此番出台的试点办法中,对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作了五大分类: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经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这意味着原则上不让个人投资者参与。”一位券商债券承销人士告诉记者,这一点可能区别于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上交所有
可能引入合格的个人投资者,要求其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中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并且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即可。
不过,面对以商业银行和国企等大机构为主体的债市,私募债券的诱惑仍显不足。
具有“私募性质”决定了其流动性差,可以接受的投资者群体可能更加有限,相应地流动性溢价要求也就会更高。
此前,中金公司固定收益部内部报告认为,预计投资群体限于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券商、私募和个人,而且收益率至少要在10%以上以体现额外的违约风险和流动性溢价才能吸引足够的需求。
理由是,不具备交易所投资资格或未在交易所开户的银行不能参与私募债券。而保险由于有无担保债券评级不低于AA,有担保债券评级不低于A的投资要求,也很难投资评级低于BBB级的债券;券商和信托虽然风险偏好程度较高,但目前交易所上市的低等级房地产债和城投债不乏二级收益率8%-10%的品种。
因此,在上述人士看来,如此高的发行利率再加上其他的发行成本,在经济下滑的环境下,相对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而言,恐怕难以长期承受。再考虑到小微企业资产规模很小,单只发行规模有限,即使有融资需求的发行人较多,也难以对市场造成明显的供给冲击。
此外,对于外界颇为关注的偿债基金安排,深交所表示,本着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组织市场参与主体共同设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将用于按照相关规定收购违约私募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