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界定合伙制PE外资身份 QFLP停止国民待遇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2-5-8 8:52:37  兰格钢铁
    发改委界定外资身份QFLP停止“国民待遇”?

    一度处于模糊地带的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身份界定问题,趋向明朗化。

    “五一”前,国家发改委向上海发改委发送《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上海黑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及此类普通合伙人(GP)是外资、有限合伙人(LP)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也意味着,这类企业将在银行、互联网、矿产资源与传媒等行业投资方面面临持股最高比例、审批监管等诸多限制。

    “不排除国家发改委以黑石人民币基金为鉴,向全国PE监管部门表明,凡是GP为外资、LP为内资的合伙制PE应归类于外资人民币基金。”一位外资PE人士分析说。此前,借助地方QFLP政策与相关PE优惠措施,部分“GP为外资,LP为内资”的合伙制PE基金一度被认定为内资人民币基金,享有国民待遇。

    QFLP不再享受“国民待遇”?

    去年起,上海、北京与天津等城市先后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简称QFLP政策)。其中被外资PE津津乐道的,是上述QFLP政策给予满足一定条件的外资人民币基金,享受内资人民币基金的“国民待遇”。

    如上海QFLP政策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多数外资PE基金将上述条款解读为,如果QFLP试点PE基金的LP由国内出资人构成,在不考虑外资GP美元结汇出资成分的情况下,QFLP试点PE基金可以被界定为内资人民币基金,项目投资范围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上述外资PE人士分析说。

    而黑石人民币基金正是首批上海QFLP试点人民币基金之一,其QFLP结汇额度为1亿美元。此前黑石人民币基金已从国内LP募集约50亿元承诺出资,暂时没有考虑借助QFLP引进境外美元LP。对赌条款导致黑石集团PE基金在寿光物流园IPO前夕被迫套现后,黑石集团在国内投资策略相对谨慎,至今未有投资项目。

    尽管上海QFLP政策出台一年有余,QFLP审批额度超过15亿美元,但试点PE基金投资项目却寥寥无几。一位PE基金人士向记者透露,其中一个原因是,目前上海不同部门对试点PE基金的身份界定仍有分歧。如工商部门按照上海QFLP政策第二十四条规定,认为它是内资人民币基金,但外管局未必持相同观点。

    于是,上海发改委以黑石人民币基金为例,向国家发改委反映上述问题,最终国家发改委回复,将黑石人民币基金界定为外资人民币基金,需要按外资政策法规管理。

    “既然黑石人民币基金不存在项目投资违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此次国家发改委以黑石人民币基金为鉴,意在统一规范GP是外资、LP是内资的合伙制PE身份界定问题。”上述外资PE人士分析。这样,各地QFLP政策的相关条款需要重新调整,可能会打击外资PE发起人民币基金的积极性。

    记者了解到,在对黑石人民币基金身份进行界定期间,国家发改委曾与商务部、外管局协商沟通,以明确“GP是外资、LP是内资”的合伙制PE基金能否给予国民待遇。

    统一界定QFLP身份

    上述回复函还同时抄送了各省、自治区与直辖市等地方发改委,似乎表明以往外资人民币基金利用地方PE优惠政策享有的国民待遇,可能会就此告一段落。

    按照国际惯例,在发起人民币基金时,外资PE管理机构(GP)需要出资1%-2%资金作为信心保证金。但上述PE管理机构的外资身份,导致其发起的人民币基金接近“中外合资”,投资范围也受限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然而,个别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PE落户,还是给予某些变通。通常外资PE管理机构设立人民币基金时,先由在境外注册的PE管理公司在中国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与国内LP再发起一家人民币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能否被视为“内资人民币基金”,关键是地方政府能否将上述人民币基金视为“内资公司”。

    有外资PE人士反映,有些城市的部门审批相对宽松,认为外资GP出资额仅占基金总募资1%-2%,对人民币基金资金构成没有太大冲击,便允许上述人民币基金作为内资公司。

    “这都是PE基金和当地部门协商的结果,一般都是个案协商,每个外资人民币基金能得到的国民待遇各有不同。”上述外资PE人士透露。

    在上述外资PE人士看来,国家发改委将回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与直辖市等地方发改委,不排除国家发改委有意以黑石人民币基金为鉴,统一规范各地政府对类似合伙制PE基金的身份界定标准。

    然而,逃避监管的灰色地带仍然存在。个别外资PE管理机构在发起人民币基金时,干脆以人民币作为GP信心保证金进行投资,并将外资PE管理机构“包装”成一家内资PE管理机构,也可以逃脱外资人民币基金的身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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