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反垄断审判第一部司法解释
行业协会章程违反反垄断法,也可被起诉
细化举证责任分配,适当减轻原告证明难度
本报北京5月8日电为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
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公民可以起诉垄断企业,而且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是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为此,司法解释对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
考虑到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而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因此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明晰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垄断民事案件最大索赔额达2亿多元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3年多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涉嫌垄断行为分布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的垄断案件与现代新技术领域的垄断案件交织并存。被诉垄断行为涉及的商业领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涵盖交通、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信息网络等领域。
二是从案件类型上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又有垄断协议行为引发的案件,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在数量上仍然占多数。同时,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在2011年也首次进入民事司法渠道。
三是从诉请赔偿的数额上看,诉请象征性赔偿或者小额赔偿的案件减少,诉请较大数额赔偿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赔数额多达2亿余元人民币。
四是从案件发生的地域上看,案件涉及地域逐步扩大。反垄断法实施初期仅有北京、上海、重庆三个直辖市的相关法院受理过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现在受理过该类案件的法院已经扩大到浙江、山东、广东、广西、湖南、辽宁等地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