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昨日下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正式运作,未来将为航运公司提供风险保障,有效避免发生海上石油泄漏时航运公司的破产。
《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等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都应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财政部可依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需求等因素会同交通部确定、调整征收标准或者暂停征收。
而对于基金的使用,《办法》规定主要用于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和补偿,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同一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总额超过法定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的;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以及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等在财力上不能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的,都可从基金中拨付赔偿。
据了解,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与我国江海水域多次发生船损、油漏事件有相当关系。上海海事局介绍表示,从经济角度看基金的设立未来可帮助避免航运公司的破产,一旦船在海上发生石油泄漏,环境损害往往导致天文数字的赔偿,但加害方对受害方的赔偿能力可能有限,这时候就可以由这种基金进行第二层次的赔偿。
《办法》同时规定了补偿上限,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财政部可依据船舶油污事故赔偿需求、累积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模等因素,会同交通运输部调整基金赔偿限额。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