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今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新办法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责任认定和处罚措施都更加明晰,因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因导致闲置的,相关部门也有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新办法不仅在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认定上有明确表示,对不同情况的闲置土地行为处罚也更加明晰。
政府原因导致闲置可延期开工
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可以用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
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征缴20%闲置费
对于因开发企业原因而闲置的行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同时强调“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而在修订之前,规定为“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由于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闲置名单长期公开
对于动工时间,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此外,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
用语解释
闲置土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本文来源:网易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