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至此,按照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用电、税收的三项优惠政策全部出台。
建设运营获5年期税收优惠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公益性很强的项目,过去由于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种类较多,致使成本过高,一些地方供水单位负担较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指出,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上述政策(除企业所得税外)的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外,自2011年1月1日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发文之日应予免征的税款(除印花税外),可在以后应纳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确保工程建设土地供应
随着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规模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问题逐渐凸显,突出表现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用地和供地方式不明确,甚至出现获得土地难等问题。
今年2月,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村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
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用地审批程序上给予了最大程度的简化和支持,确保土地供应,而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给予了保障,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电费支出降低3成以上
2011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多为非普工业用电或商业用电价格,电价在080元/千瓦时以上,电费约占农村水厂运行成本的1/3至2/3,与工程的公益性定位不相符。
201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截至2011年底,全国除西藏由各市(县)直接执行国家政策外,所有省(区、市)均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政策,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这一政策结束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用电或商业用电价格的历史,也使农村供水工程电费支出降低30%以上,工程运行成本平均降低10%至15%,推动了工程良性运行。
(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