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资产公司)业务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
记者独家获悉,近日银监会向四家资产公司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这意味着资产公司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业范围将从传统的收购和处置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拓展到企业等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这可谓是极大的创新之举。在此之前,除第一家完成改制的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被破格允许从事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其他三家基本禁足这一领域。
然而,不同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具有严格的五级分类制度,非金融债权的安全性显然较低。一方面其“不良”认定较为困难,不良资产形成原因更加复杂、多样,目前收入与成本核算更为困难;另一方面,资产公司也有可能借助这一渠道从事变相融资活动,自身积累流动性风险。因而,监管层对这项收购业务的放开态度谨慎。
“此前,监管层以信达公司为试点,探索和积累了一定的非金融债权收购经验,现在应该是觉得可以推行了,”一位资产公司创新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是一块很大的市场,但风险也很大。”
记者从《办法》中看到,监管层对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定义和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要求资产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并强调真实交易原则和事前报批制度。
权益类、实物类不良均可收购
《办法》所称资产公司,指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
“原先是完成改制的信达公司被批准可以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而其他三家则不允许直接做这项业务。我们可以做少量非金融债权收购业务,但不允许单独做,只能在做金融债权收购的同时,附带做一些非金融债权收购。”华融资产公司一位人士告诉记者。
但出于对收购债权整体资产质量的考虑,“原则上规定非金融债权不能超过收购金融债权规模的50%。”上述人士补充说。
现在,这一市场将彻底打开。《办法》所称非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非金融机构基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因借贷关系产生的不良资产。不仅包括非金融机构的商业债权,也包括衍生的债权、实物、股权和其他不良资产;以及各类可变现净值低于初始成本的债券、股票;净资产低于企业实收资本的各类股权;低于企业初始获取价格的专有技术、专利、商誉等知识产权;低于初始获取价格的土地使用权、收费权等各类权益类不良资产。
除了上述权益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也在可收购范围内。包括由于技术工艺陈旧落后、产业升级换代、资产价值贬损、市场更新变化等存在各种瑕疵的各类设备、房产等。
“这体现出监管层鼓励创新的思想,有利于资产公司挖掘新的客户群,拓展资产收购业务链,促进可持续发展。”上述资产公司创新业务部人士指出。
近几年来,四家资产公司在发展不良资产处置经营主业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上取得很大进展,同时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也不断提升,截至2011年底,四家资产公司资产规模合计达5207亿元。
与此同时监管框架不断完善。2011年3月,银监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这是针对资产公司最系统性的监管办法。“并表监管”框架搭建后,经过一年多时间的酝酿完善,今年6月,银监会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试行)》,这些量化指标使得并表监管更具可操作性。
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和比重
监管层强调,资产公司从事这项业务必须按照资本监管要求,并履行业务准入监管手续,“应当报监管部门审核批准”。资产公司并表监管规定资产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为12.5%。
“相信不会完全放开,市场空间肯定很大,但要看怎么控制风险。”上述创新部人士指出。
他表示,目前资产公司收购处置非金融债权的标的主要是企业短期应收账款。实际上,这类非金融债权收购与信托计划投资应收账款收益
权、银行做保理业务本质相同,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解决企业短期流动性问题,但资产公司也应防范企业的流动性风险转移到自身。
“最大的挑战一是选择客户和判断所收购的应收账款,二是看这项业务的成本、回报与客户需求能否匹配。不排除也会出现呆账。”上述人士分析。
具体而言,要看企业对上下游链条企业应收账款的控制能力,如对上下游客户行业是不是垄断,市场供求关系如何。“重点考核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同时选择实力较强的融资方。”
另外,资产公司还不得不考虑资金成本问题。资产公司做不良资产收购多采用同业借款,资金成本并不低。
上述创新部人士透露,“收购资金来源是同业借款并匹配一些资本金,资本金少,满足不了这么大的收购需求,更多需要同业借款。所以资金成本参考同期贷款利率,一般是一至两年期短期贷款的基准利率。”
“据我所知,信达虽然开展了这项业务,但并不是其主要利润来源。”他说。
这些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监管层显然已注意到。如要求资产公司认真测算项目收入和成本,全面评估项目可行性,确保收购资金安全;并设立合法、有效且足值的担保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要求合理确定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总量规模和在整体商业化收购业务中的比重。“在资本充足和杠杆率约束下确定可以承受的风险总体限额,维持不同风险资产的合理结构,根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项目的风险敞口,在计量风险损失基础上,足额提取拨备,防范非金融不良资产业务风险。”
《办法》还特别提到对于“过桥融资”的规定。在不良资产和问题机构的重组和整合过程中,可以按照不高于不良资产和问题机构增值运作总投入的20%对重组和整合项目进行过桥融资,但必须确保过桥融资用于不良资产和问题机构增值运作,并有效落实风险缓释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