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已获国务院批复,但备受各方关注的天然气定价改革方案很难在短时期内出台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在出席2012年全国天然气工作会议时透露,《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已获国务院批复。
《规划》预计2015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为2300亿立方米左右,用气普及率将进一步提高,供应能力将超过2600亿立方米(包括煤层气、页岩气及煤制天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和进口天然气),到2015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5%。由此,天然气在能源结构中的占比将逐渐提高。
而与天然气发展息息相关的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方案能否随后出台,备受各方关注。但综合各种因素,业内人士预计天然气定价改革方案很难在短时期内出台。
天然气改革势在必行
自2004年西气东输管道一期投用以来,我国天然气产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目前已累计建成天然气主干管线约5万公里;产量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2011年超过1000亿立方米,消费量突破1300亿立方米,消费区域扩展至所有省区市,近2亿人享受到了清洁高效能源带来的便利。
尽管近年我国天然气产业发展速度较快,但目前天然气的人均资源拥有量仍然很低。基于国内天然气资源的限制,未来我国必将逐步增加对国外气源的引进,而要引入国外天然气资源,首先面临的就是价格问题。
有数据显示,三大石油公司去年净利润总额虽高达274941亿元(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但包括炼油、天然气进口等在内的政策性亏损超过1190亿元。显然,随着国际国内能源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现行的天然气价格政策已不适应我国天然气发展的新形势。
2011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并明确提出“在广东、广西两省(自治区)开展改革试点,主要是探索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积累经验。”
试点后,两地天然气价格由“政府主导”变为“市场主导”,将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天然气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法定价。即将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在此基础上倒扣管道运输费后回推确定天然气各环节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曾表示,“市场净回值”的定价方法,已在欧洲等主要国家广泛采用。新机制逐步建立后,将有利于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营者增加生产、扩大进口,引导消费者合理用气、节约用气。
考虑到我国天然气市场的产业属性以及我国能源现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市场净回值”这种仍带点垄断性质的定价方式,仍被业内人士评价为有利于激励生产者和有利于鼓励天然气供应,是向竞争型天然气市场过渡的最佳方式之一。
就在10月中旬,天然气价改试点继续扩容至川渝等地。“广东、广西两省天然气主要靠进口,价格浮动不大,改革相对容易。而四川和重庆更加依靠国内管道气,价格上涨幅度相对较大,在这里试点很有代表性。”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对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利益诉求不同,未来全国的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应该在综合权衡各地利益的基础上制定。
而基于各地的试点仍在进行,林伯强认为,在此时出台天然气定价改革方案还为时过早。
市场化改革不会一步到位
“市场化可以在全国推广,但不可能一步到位。至少要打点折。”林伯强表示,一方面,各地的情况复杂多样,另一方面,作为重要能源产品的天然气的价格改革,更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对相关企业和居民更会产生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因此,目前的改革只能是在首先制定合理价格水平的情况下,逐步完善定价机制。
实际上,早在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从长远看,随着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建立,天然气出厂价格最终应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可见实现天然气出厂价格的市场化,目标自始至终非常明确,但为什么多年改革之后,仍不具备达到最终目标的条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邓郁松在本报发表关于天然气定价机制相关文章时指出,究其根源,在于行业改革滞后于价格改革,即成品油、电力行业都还不具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条件。他认为,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要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定价方法的同时,更加重视市场准入等配套改革,引入新的市场主体,逐步增强市场的竞争性,为最终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创造条件。天然气管输环节因具有自然垄断特征,需要不断完善对管输价格的测算办法和监管措施。
邓郁松认为,从2005年以来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和价格调整的情况看,受国内物价上涨等影响,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实际上并未严格按照已出台的定价机制执行。短期内虽有助于减轻物价上涨压力,但也必然造成价格信号失真,同时也会影响到市场对未来价格改革趋势、进程等的判断,也无法向市场传递长期、准确的价格信号。
因此,在能源价格大幅波动时,特别是在国内物价形势出现较大变化时,如何处理好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的关系,是继续坚持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进行有控制的调整,还是严格按照定价机制去调整价格,有必要尽早明确这个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