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八个月后的今天,浙江省政府制定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施12条细则(以下简称“金改细则”)终于面世。11月23日,温州市召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届时将正式公布温州金改细则。
22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温州市政府得到12条细则的具体内容。据了解,今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实施12项任务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随后,浙江省政府以此份“国12条”为纲,对应制定了“省12条”,即温州金融改革细则具体实施方案。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介绍,此份金改细则将此前的总方案进一步细化,在今后能够推动温州金改再下一城。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在这份金改细则中,针对民间融资市场,温州将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形成民间融资利率指数即“温州指数”,另外,温州还将积极争取高收益票据等创新产品在当地先行先试。
“由于经济金融环境不景气、现行政策突破难、条块协调难等,包括要素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相对比较滞后,要素权属不明晰、功能不平等、市场发育不充分,都影响了温州金融改革的进度。”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坦言,但现在依然是推进金融改革的时间窗。
今年4月,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正式挂牌,该平台集聚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备案管理及监测体系等功能。
有知情人士透露,近日,《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也已起草完毕,其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个人放贷行为是否合法等做了细致规定,并提出“三个月以内的各类民间借贷方式,将在利率上实行一些市场化措施”。
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温州金改总体方案,温州首先需要着力解决的是中小企业多但融资难、民间资金多但投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这其中要点在于更进一步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平台阳光化。在民间融资市场方面,温州金改细则具体提出,要开展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引进一批中介机构入驻,提供民间借贷登记、公证、资产评估等服务,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同时,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形成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温州指数”,做好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等;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积极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2013年末实现县(市、区)全覆盖等。
另外,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温州金改细则也提出,要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以地方政府债务率作为控制指标,探索符合条件的地方融资平台发行私募债券,积极争取高收益票据等创新产品在温州先行先试等。
“实际上,目前温州地区银行贷款形势相对严峻,此前监管部门规定小企业风险容忍度可以放宽到3%,但现在温州银行体系不良率由去年的0.36%上升到超过3%以上,预计明年要达到4%,不少银行在温州的贷款近一段时间或许都将以清收为主。”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另外,今年的融资市场环境中,企业发债融资占比逐月提升,目前已达到23%,地方融资平台也在积极通过发债的方式缓解资金流动性。从这一点来看,温州也不妨尝试融资平台私募债和高收益票据等各类创新产品,以此支持小企业融资需求。”
针对金融产品创新,金改细则提出,第一,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第二,创新发展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发展科技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经营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支农支小信贷业务,积极探索试点排污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业设施及农业机械抵押贷款等。第三,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积极开展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建立知识产权、企业产权、金融资产、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低碳技术、农村土地承包权、林权等产权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探索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转让试点;第四,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
在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方面,金改细则提出,将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并将温州银行增资扩股作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突破口。
具体为,将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推动温州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上市融资。争取在温州设立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证券、投资咨询等领域,争取在温州设立证券公司,支持更多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到温州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以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等。与此同时,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发起设立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或参股保险机构等。
另外,在风险防控方面,金改细则提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积极推动金融、行政、社会、市场、会计等领域信用数据的征集、交换和应用等;强化地方金融管理机制。制订出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机构管理等;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犯罪侦查工作,建立民间金融大案要案督办制度,加强民间借贷风险提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