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营改增机遇:助力服务贸易出口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2-12-4 8:39:17  兰格钢铁
    2012年下半年,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及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目前,包括上海在内的试点省市所涉及的“营改增”行业均为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被业界称为“6+1”模式。

    “'营改增’本质上是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不统一以及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国阳律师说,“评估'营改增’对本企业税负的影响,并通过积极应对抓住'营改增’的机遇,是所有试点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重要挑战。”

    减税效应有差异

    经历上海地区三个季度的实践,“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差异已经显现出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变化取决于其进项税额抵扣的多少。“营改增”的试点政策对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有所增加,但由于不同行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差异,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变化因行业而异。

    “多数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5%的营业税转变为3%增值税,税负大约下降40%。即使原来适用3%税率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为增值税价外税与营业税价内税的差异,同样的营业收入,增值税的税基会低于营业税,税负自然会有所减少。”卢国阳律师分析说。在上海地区的12.9万户试点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占比高达68.2%。而新增试点地区大都存在类似的比重特征,因此,占到大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从“营改增”中受益。

    交通运输行业从之前3%的营业税转变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升的影响远大于进项税额的抵扣影响,交通运输公司和物流公司的税负出现了较大的提高。比如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营改增”的试点使其由营业税实际负担率的1.63%上升到增值税实际负担率的4.71%。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在2012年上半年抽样调查的数据也显示,28%的航运企业家认为,“营改增”使企业税负大幅增加;51.61%的港口企业家认为,“营改增”导致港口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从事法律、会计、咨询、管理等服务的一般纳税企业,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营改增”使其纳税税率从5%增加为6%。由于该类企业不具有大量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其税负会出现实实在在的增加。针对“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差异,为了帮助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实际增负的企业,部分新增试点地区推出了相应的财政支持措施,税负增加的企业可依据政策规定进行申请。

    跨国公司能明显地从“营改增”中获益。对此,卢国阳律师进行了比较分析:“其一,跨国性公司从事跨国业务可以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优惠;而在非试点地区,则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其二,跨国性公司接受境外应税劳务,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若跨国性公司接受其关联方提供的应税劳务,跨国性公司境内外整体实际上不产生增值税税负);而在非试点地区,境内跨国公司在向境外劳务提供方支付价款时,需要代扣、代缴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且不得抵扣其境内缴纳的营业税额。其三,'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等大型设备,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一次性予以抵扣;而在非试点地区,境内跨国公司购进的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业税额。这一改变对于拥有巨额固定资产的跨国公司而言,比如大型的物流运输企业、大型设备的出租企业以及需要大量设备进行实验、调试等的技术开发企业,吸引力无疑是巨大的。”这一促使更多国际性跨国公司落户中国的税制改革,在上海已经产生了强大的总部经济集聚效应。2012年1~8月,上海新设立跨国公司总部31户,投资性公司15户,研发中心14户。

    助力服务贸易出口

    为了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增强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营改增”试点方案中的财税[2011]131号文件明确规定,试点企业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政策涉及的认定、申报、审核和审批等各环节,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

    “服务贸易出口时,试点企业将增值税发票开给国外的客户,这就意味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终止,试点企业也很难再争取其他的税收优惠。因此,'营改增’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就主要体现为对特定服务项目的零税率与免税政策。”卢国阳律师分析说,“零税率是指特定服务贸易出口时应当征税,在增值税多档税率中适用的税率为零;而免税是特定服务贸易出口时,对依法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税款予以直接减免的一项优惠政策。从直观的结果看,两者都没有纳税义务;但从整体来看,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在零税率的情况下,销项税额实际为零,但其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而在免税的情况下,鉴于销项税额予以减免,因而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避免企业享受双重的税收好处。实践中,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较高,留抵税额较多,一旦享受免税优惠,则其进项税额将不得用于抵扣;并且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作转出处理,反而可能导致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赋有增无减。因此,有一部分纳税人会自愿放弃免税,以避免实际的税款损失。此外,“营改增”的试点政策还规定,企业自愿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因此,企业在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当前收益与未来几年进项税额预算与购入固定资产计划。

    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程序,企业应先按要求携带规定的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在正常开展相关零税率服务业务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并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将及时为申报企业办理退税。

    抓住减税机遇的企业策略

    相对于以营业额为征税基础的营业税,增值税体系则是由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免税额、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划分、多重税率适用等要素组成,并辅以较为复杂的计算方式。因此,“营改增”往往伴随着诸多法律、税务和商业风险。“尤其是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处理中,需要企业在很多方面谨慎应对。这不仅涉及企业的会计、出纳、税务专员等财务人员,还涉及销售、采购等业务部门。对此,企业要全员动员,总体筹划,做好应对的准备。”卢国阳律师说。

    首先,企业的财税人员对哪些类型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要了然于胸。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却因财税人员不知道可以抵扣而实际未能抵扣,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负;相反,企业若因不知道而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一旦税务机关查实该情况,除了该进项税额会被转出并补缴增值税之外,还可能将其认定为偷税、逃税而被加征滞纳金甚至被处以罚款,进而间接影响企业在税务部门的信用评估。因此,对于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而言,清楚并准确地把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以及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并在实践中严格恪守执行,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进项税额抵扣的要件形式要求采购环节做好调整应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法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否则即使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也将因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而得不到抵扣。这就要求企业要在采购环节中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同时,鉴于只有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或者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企业,同等条件下,采购物资时应当优先考虑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采购;不同条件下,企业应综合权衡产品价格与可抵扣进项税额等因素的影响。

    最后,“营改增”为试点企业的销售提供了新的议价空间:“营改增”后,试点企业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提供服务、收取报酬后,会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客户就可据此发票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在原适用营业税的情况下,客户是无法在收入中抵扣这一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因此,客户也是“营改增”实质上的受益者。显然,试点企业可以考虑分享这部分收益,适当提高定价水平。

    综上,试点企业应关注最新的政策文件、过渡政策及操作实务,成立专业团队协调具体实施,认真评估“营改增”对企业自身业务的影响;同时与上下游企业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内部培训,借助“营改增”的良好机遇,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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