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日前一纸《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对2012年以来盛行的政信合作正式亮起红灯。
这则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通知》明确未来将严禁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为各类融资平台项目举债,同时规范以回购或者担保承诺等方式举债的行为,并对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进一步管理。《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通知》禁止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渠道融资的规定,基本上将2012年以来向各类政府融资平台输血的通道一网打尽。事实上,若非信托等渠道去年依旧畅通无阻,很多此前上马的平台建设项目恐怕会因为整顿而提前遭遇严峻的现金流挑战。
旧的通道受阻,当下摆在政府融资平台面前的问题显然是,未来新的融资通道在哪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可以找谁融资?《通知》并未正面回应这一疑问。但是,细心的读者可能已发现,在对信托等金融机构明确亮起红灯的情况下,《通知》对于银行和证券两大主流的融资渠道却完全没有提及。
记者认为,这或许意味着未来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金来源的主基调将从“禁而不绝”,转变为“纳入表内”。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自2010年以来银行信贷大门对政府融资平台基本关闭以来,各类项目的后续融资行为几乎完全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转向了实际上更难以监管的表外渠道。换句话说,风险从银行的账上消失了,而藏在更加隐秘的地方。
实际上,2012年下半年债券市场的爆发式增长或许已经能说明问题。根据央行2012年逐月的社会融资总量细项数据,去年6月份起企业债券为实体经济输送的资金规模开始明显放大,稳定在月均2000亿元之上。10月份更是创下年内最高的2992亿元,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社会资金供应渠道。
债券融资的好处在哪?在于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托渠道实际上更像是债券市场的私募方式,只不过由于投资者多数是社会公众,而非专业机构,其风控水平难有统一标准。债券渠道则不同,不仅不直接面对公众发售,由于银行和证券公司担当主承销商,风险把控上实际还是会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核。退一步讲,万一出现问题,商业银行也有更强的处理能力。
巧合的是,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定调2013年将“适当扩大社会融资总规模,保持贷款适度增加”之后,此前曾一度引发市场激辩的《预算法》修正案二审稿近期也宣告搁浅。熟悉《预算法》修订过程的读者应该很清楚,二审稿取消了此前一审稿放开的地方政府发债权限。如果未来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基调会从表外重新回到表内,地方政府能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发债主体,恐怕也不完全是镜花水月之事。
总而言之,2013年地方政府找谁融资,恐怕会是市场自始至终的焦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