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日前获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该《管理办法》对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工程建设效率,都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管理办法》对规章的适用范围,计价依据的编制、发布和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范围,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确定为“在该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管理办法》对编制和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主体和要求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建设单位有3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且专业配套的,可自行编制和审核本单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其它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核。二是规定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具体编制方法和要求。三是明确设计概算应当经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且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四是明确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定额计价模式计算的工程造价。此外,还规定了不得列为投标竞争性费用的五类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