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灰和瓷砖的层层包裹下,有些建筑即使存在安全隐患,业主也很难发现。针对这一问题,刚刚出台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将通过为每户建筑建立安全管理档案的方式,以尽早发现解决问题,确保房屋建筑“健康”。
笔者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今后自行管理房屋建筑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每户建筑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根据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北京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导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发现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处长李自强表示,今后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将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
对于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并如实记录的,北京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自行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机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相关主管部门将对自行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