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法是建筑施工企业特有的一种技术成果形式,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环保、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从技术角度看,工法是企业技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从产权角度看,工法能够为其拥有者带来法律所认可的利益,这是工法的产权属性。《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工法并非天然就是知识产权,须经一定程序,才能转化为知识产权得到法律的庇护。工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两个途径进行保护:一是非公开性保护,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二是公开性保护,将工法申报为专利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工法显然是技术信息,如果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工法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工法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特征,就有可能成功申报为专利进行保护。这种权利在一定时期内是独占的、公开的。
非公开性保护和公开性保护各有利弊,具体采取什么途径除了取决于工法本身的技术含量外,同样受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影响。
非公开性保护,通常具有成本较为低廉,被侵权渠道较少,无期限限制的优点,但由于不具备排他性,即无法阻隔竞争对手通过合法手段开发出同样或类似的施工工艺。企业级工法由于其审定过程集中为企业内部,审定过程泄密渠道较少,且通常技术含量较低,申报为专利可能性不高,或保护成本与其收益脱节,一般来说,适用非公开性保护途径,作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起来。
公开性保护,保护程序较为复杂,成本较高,存在保护期限,由于公开性特点被侵权可能性大增,但由于具备垄断性,排他性,独占性,可公开阻隔竞争对手开发相同或类似工艺。能采取公开保护途径的工法必须具备较高的科技含量,以通过专利主管部门的审查,通常来说,省部级、国家级工法的技术含量较高,因为受过较高层次的审定,申报专利的成功率较高。
因此,工法不仅是企业技术实力的标志,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工法采用适当的保护策略则可使这种技术优势得到最大的发挥:
一、培养工法的对外保密和知识产权意识。保密并非向外部隐藏企业的技术实力,在展示实力的同时,不泄露工法的核心工艺秘密,最大限度发挥“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技术优势。如在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删除其保密部分;在国家级展览会或相关学术、技术会议公开发表的工法应在发表后6个月内,及时申报专利。工法的知识产权属企业所有,但应注意保护参与者署名等人身性权利,由于这些关系到参与者今后的职业生涯高度,如果未妥善保护,将极大引发员工的不公平感和创造积极性。
二、申报专利前实行评估制度,选择性申报专利。专利申报前应评估其成功难度、成本、收益、影响等。在专利申报前应充分评估工法的技术含量,申报程序的复杂性,做好维护成本收益分析等。并非所有工法工艺达到了专利申报的技术含量,就应该申报专利,专利保护有垄断性、排他性、独占性的优点,但同时具备有期限、易侵权的特点,工法申报专利应扬长避短。一般来说基础性的工法适合申报专利,由于其基础性特征其他工法需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专利的垄断性特征可在一定时期内阻隔竞争对手的开发步伐;属于行业科技攻关热点的工法如果成功申报为专利,亦可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三、增强工法的利用水平。工法、专利多寡确实影响企业技术实力的社会美誉度,但绝不应该仅仅视作“荣誉”,将其作为保持技术实力行业领先的手段,应用于生产经营创造利润,才是专利存在的根本立足点。工法一旦形成,甚至上升到专利,不是工法使命的结束,恰是其使命的开始:一是推广工法应用于生产经营,直接为企业降低成本、创造利润;二是在技术投标前期策划阶段,以己方已掌握的工法(或专利)对招标方进行有意识的引导,提高竞争对手技术准入门槛;三是提高对外技术转让的“有偿”意识,技术交流无可厚非,但“一顿饭便倾囊相授”则有些过于豪爽了。
四、选择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报增加成功率。虽然某些工法的技术含量足以申报为专利,但专利申报程序的复杂性非一般专利拥有者所能信任,一旦决定申报,应该利用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判断、能力、人脉来增加成功率。
【中建钢构陈启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