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月15日向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关于调整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根据过渡安置房建设进展和灾区重建对口支援任务以及各受灾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过渡安置房建设任务进行调整,并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
通知要求,原计划的第一批第一期过渡安置房的建设任务,仍按要求在6月25日前完成。原计划第一批的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建设任务合并为第二期,调整后的计划包括学校、医院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在8月10日前完成。各援建省市在第一期未完成的建设任务中,尽可能优先安排学校、医院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数量由援建方与受援方协商确定。
通知指出,第二期的建设任务主要建设学校、医院和其他公共设施。考虑到受援方的需要和土地供应等条件,在各受援地区建设的数量以及建设住房和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由援建方与受援方协商确定。第二期的建设任务中,由于受援地点和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请援建方与受援方充分协商,共同做好衔接工作。所有在受灾地区的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其所需过渡安置房均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所在受灾地区统筹安排。
通知要求,各援建方和受援地区要继续按照《关于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建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加强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雷电防护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过渡安置房建设的防震、防火及防雷等工作,做好过渡安置房的规划选址及基础与地坪的处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必须占用耕地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如采用砖铺地等办法),以方便将来复耕。
通知同时要求,四川、甘肃、陕西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过渡安置房建设的协调,督促各受援地区做好过渡安置点规划选址、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做好过渡安置房建设的工程管理、验收及建设进度检查等工作,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继续做好过渡安置房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