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税和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受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房产税不宜普遍征收,该税种将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税源。
房产制度改革之初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房产保有环节的税种、财产税的范畴。上个世纪80年代,鉴于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我国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并于1986年颁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房产税。
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当时没有进行住房市场化改革,人们住的是公房,个人拥有住房很少,所以个人自住房免税。
住房市场化私人房产激增
1998年,我国实施住房市场化改革,住房开始货币化,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我国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大不相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介绍,1998年私人购房面积占城镇住房竣工面积的30%,而现在这个比例已达到70%。
刘剑文指出,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亟待房产税改革与之相配套。“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意味着改革已提上日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指出,我国财产税破题也可以从房产税入手,而且房产税都到了必须改革的阶段。此外,房产相对而言是透明度较高的财产,而房产税最容易把握、可操作性最强。
专家称可缓解地方财力紧张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高萍说,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渐多。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可促使收入和财产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高萍告诉记者,除了调节收入分配,房产税也将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财力紧张矛盾。刘剑文建议,房产税应用来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品。
税收征管制度需根本性变革
从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至今有20多年,其间,对个人住房恢复征税问题一再被提及,但终因各种原因而被耽搁下来。
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拥有的住房普遍征收。很多专家表示,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等原因,普遍征税条件不成熟,只能分步推进,可先试点,以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专家建议,房产税出台应考虑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科学合理地设计税负水平,要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
对于启动试点面临的挑战,高培勇说,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建立在对“间接税”征收的基础上,而房产税属于直接税范畴,税收征管制度设计与房产税不匹配,这要求对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观点
“房产税不会对楼市一剑封喉”
专家称房产税改革只调整税金,不足以对房价造成巨大影响
由于房产税改革是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提出的,因此有人认为,为了遏制高房价,房产税改革才应运而生。专家表示,房产税改革不会对房价产生“一剑封喉”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说,房产税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主要是调节需求方,有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买房时理性选择。“如果是自住,有了这一制度,买房人就要衡量,是买大还是买小,是买贵还是买便宜。”
对于投资需求来说,如果有了这一制度,会使房地产投资收益增加不确定性。
秦虹介绍,没有这一制度,只要房价上涨,投资者就能挣钱。有了这一制度,房价只有涨幅超过房屋的持有成本,才能有收益。
另外,如果开征这一税种,有利于促进存量房使用。“没有住房持有成本,空置在那里也无所谓。有了这一制度,持有多套房屋的人或卖或租,都是增加住房供给的有效途径。”秦虹说。
受访专家普遍表示,房价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遏制房价不能寄希望于房产税。
秦虹认为,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征税标准,税率设置高影响就大,税率设置低影响就小。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说,房产税改革只是对税金进行调整,不足以对房价造成巨大影响。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房产税只是一个税种,不要指望房产税的恢复征收会对房价产生“一剑封喉”的作用。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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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房产税弱势群体减免
目前,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住房征收房产税,而上述国家的通行做法中最突出的就是把房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工具。例如,对私有住房征税已有180多年的美国,明确将房产作为个人财产,规定持有房地产必须纳税,并且对低收入者、退伍军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实行减免税优惠。
此外,从世界各国实践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是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而地方政府通常将这部分收入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时间表
●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房产税
●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个人自住房逐渐成为主流。随后多年内,房产税多次被提及,但均被搁置
●2010年1月,国办发文,提出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
●2010年4月,国务院发文,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研究制定房产税收政策
●2010年9月,有关部委出台调控措施,提出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2011年1月,重庆市确定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上海也正在为房产税试点做准备
(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