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言:房地产税改革应遵循税收公平原则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1-1-26 14:36:19  兰格钢铁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提出“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据近日报道,重庆、上海房地产税征收试点已进入倒计时,社会对此广泛议论且认识分歧巨大。我们认为,此项改革试点的推出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应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使改革方案更加科学和代表民意,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有效推进改革。

    房地产税制改革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房地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存量的课税,具有调节财富差距的功能。各国的房地产税都是地方税收,并且在多数国家是地方的主体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的基本法规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至今已24年多了,期间既没有进行修改,也没有通过全国人大上升为法律。特别是现行房产税对个人居住房屋免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税,不符合财产税的基本特征。这不仅使现行房产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规模有限,难以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也使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缺乏税收调节,不能发挥税收对社会财富的分配职能。

    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发挥税收对收入差距和财富悬殊的调节功能,解决土地财政的困局,推进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改革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势在必行。

    改革应广泛征求意见走法定程序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政府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依据所在。房地产税是对私人财产的无偿分割,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开征,才能使其税制要素的确定合法化和规范化,使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更加公平、有效、严密和有序。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和国际上的惯例,税种开征和税制要素的确定一般是由宪法、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各税种法、地方税法等法律加以规定。由于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收,不少国家在中央立法确定的税制框架内,由地方立法机关对其税制要素予以具体化,并根据地方财政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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