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住建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通知要求,要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通知同时提出,要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要继续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按照规定于今年5月31日前将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连同省级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到市县,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证券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