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天台上违法搭个棚子,可能导致整个房产无法登记。整整实施18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目前面临全面修订,深圳市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征集意见。该稿明确规定,对7种情形下的房产将不予登记产权。
根据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7种不予登记的情形是: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人与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不一致且不关联的;申请人不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或者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且不关联的;申请登记事项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决定相冲突的;利害关系人提交证据证明房地产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无疑是,有关房产存在违建情形不予登记的规定:“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等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此外,本次修订草案送审稿还规定了多种法律责任。其中,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申请人申请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此次征集意见截至2011年8月15日。市民可在此日期前,来函或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linj@fzb.sz.gov.cn。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周昌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