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草案)》近日提请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草案增加了公路抢险应急制度,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在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抢险救援需要。
初次审议时,有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路条例应当包括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调查,吉林省目前已有村道39787.7公里,占全省公路总数的44%。仅靠建设时国家转移支付的有限资金,后续养护、保护管理经费跟不上,已经出现相当数量的村道交通不畅现象。如果再不重视解决,几年内村道将出现严重损毁。为此,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村道纳入草案调整范围。
公路的养护主体在草案中明确为管护单位,有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种提法既没有上位法依据,又很难在实践中明确责任。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规定,把养护任务落实到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同时增加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条款。
初次审议时,部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吉林省在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方面,国省道基本够用,但是县、乡、村道资金却严重不足,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责任,逐步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短缺问题。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公路建设任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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