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等22家消费维权单位争取公益诉讼权 愿为消费者“出头”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1-12-12 9:20:15  兰格钢铁
    记者上午从市消协获悉,为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诉讼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2家消费维权单位于日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函》),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建议函》指出,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远远不够。而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

    在一些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仅凭消费者单个力量往往难以撼动,这些都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因此,在《消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显得尤为必要。它可以为消费者解决一揽子问题,无论是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是对于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22家消费维权单位指出,目前,许多消费者之所以不起诉或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太高。而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同时可以提高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由此,建议在《消法》中消费者组织的职能部分中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
文章编辑:【兰格钢铁网】www.lgmi.com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 天津等22家消费维权单位争取公益诉讼权 愿为消费者“出头”
  • 天津科大举行纪念“一二九”76周年暨优秀学生表彰及事迹报告会
  • 天津市青年宫为进城农民工举办圣诞交友活动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提速自由贸易港区建设步伐
  • 天津涂镀板材市场弱势震荡 下周将以小幅走弱为主
  • 水性涂料入选2012年天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 12月9日天津彩涂板市场报价弱势下行
  • 12月9日天津镀锌板市场价格小幅走弱
  • 12月9日天津废铜报价
  • 12月9日天津有色金属市场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