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财政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做出了如上规定。
央行指出,此举是为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要求,适应市场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两年多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各项措施逐步完善,结算规模稳步上升,企业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央行称。
央行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金额同比增长3.1倍,其中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占同期货物贸易额的6.6%,比2010年上升4.4%。
《通知》的发布意味着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早在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时,只有365家企业参加首批试点。在2010年6月,境内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市后,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也扩大至6万多家。
去年8月份,央行进一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而此次《通知》将范围扩大到所有进出口企业,这或许是人民币跨境结算前行进程中又一重要步骤。
“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央行称。
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指出,原先人民币跨境结算是所有的进口企业都可以进行,而选择一部分出口企业进行试点,《通知》将跨境结算业务扩展到所有的地区和所有出口企业,而出口企业的跨境结算业务开展首先会遇到出口退税的情况,因此下一步主要应该在税收方面做进一步安排。
“如果经常项下全部都可以进行跨境结算,那么可以说经常项目的放开已经到位。”曹远征称。
另外,《通知》还规定,为促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正常规范开展,防范风险,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关部门将对近两年在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以督促其依法合规办理业务。对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
业内人士指出,在人民币国际化推进过程中,对相关进行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企业加强监管,有助于遏制部分投资者利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渠道进行虚拟贸易资金往来,实现对跨境资金的有效管理和监控,防范资本跨境流动的风险。(第一财经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