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能再提高吗?3500元现在也就是中等偏下收入水平啊!”一位网友如是提问。
对此卢云表示,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确定的,该标准基本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高收入者财产性收入的个税监管。财产性收入就是指家庭所拥有财产的增值收益,也就是“钱生钱”或“物生钱”,具体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股息收益等,涵盖各种投资如实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涵盖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
对于网友提到的一系列其他疑问,卢云也予以了详细解答。
有网友提问,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比如财产转让所得科目里,如果有股权投资损失,同时又有房产转让收益,财产转让收益能否抵免股权投资损失。
对此卢云表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他还说,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反之应予以征收。”卢云补充说。
“月饼税”在去年中秋时节引起多方争论,就个人福利应该如何纳税的问题,卢云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国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月11日,国税总局就近期市场关注的资本公积转注册资本是否征税、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答网友问。
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明确: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个税,而此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都应征税。
对于市场较为关心的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税的问题,卢云表示:此举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卢云同时明确:按照相关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针对网友提出的交通费、餐补、通讯补贴等是否计征个税,卢云表示,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卢云指出,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卢云透露,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免征所得税。卢云同时解答了亲属间转让股权如何计征个税的问题。
企业股票溢价转股本免征所得税
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缴纳个税问题,卢云强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均应依法纳税。
个税问题成为昨日网上交流的焦点话题之一。有网友问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对于这一问题,卢云表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亲属间转让股权如何计征个税?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方法核定,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那么如果是亲属之间转让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卢云介绍,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上述正当理由的情形,例如妻弟关系不在范围内。
西部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如何衔接?
由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那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可否作为外企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依据?
对此,卢云表示,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产业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税率预缴,但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该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的2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4月11日上午,国税总局就企业及个人所得税咨询热点作出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表示,目前个税起征点符合实际情况。
卢云称,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确定的。该标准基本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