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2】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维护家电以旧换新参与企业的利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请抓紧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经商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已对销售和回收企业关闭信息录入功能,并将于2012年4月30日24时整对拆解处理企业关闭信息录入功能。请有关拆解处理企业在此时限期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及时录入信息。
二、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要对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启动实施之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以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所载日期为准)符合要求的家电补贴、运输补贴以及拆解处理补贴资金,整理、备齐政策规定的各项书面申报资料,在2012年5月10日前分别报送当地商务、环保部门予以审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各地商务、环保部门要在2012年5月31日前出具正式审核文件,由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要在2012年6月20日前对企业审核、拨付完毕,既要防止骗取财政资金,又要做到因补尽补。2012年6月20日24时整将关闭信息系统。
四、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工作。清算工作要以市(县)为基层单位,认真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表》(附后),层层上报。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2012年7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政部(需附各县上报表)。各级财政部门都要确保清算结果与信息系统数据吻合。
五、有关企业申请补贴的相关资料及记录家电销售、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财政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