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企何时能拥有话语权

 http://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2-9-6 10:59:42  兰格钢铁
    近段时间,国内造船巨头状告两大国外船企的案件引发了业内的关注,因为这一事件不仅出现在我国造船业“三连跌”的艰难时刻,也是我国船企在世界造船行业争取话语权的又一案例。

    “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芬兰瓦锡兰”一案本已进入正常审判程序的跨国官司再掀波澜,被告以中国法院无权管辖为由,在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归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的情况下,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

    据了解,山东省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隶属于西霞口集团总公司,是一家有着20余年经营历史的造船企业。2006年6月3日,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与荷兰西特福船运有限公司签定了两份12500型船舶建造合同,该合同指定建造该两艘船舶必须使用芬兰瓦锡兰公司所生产的W6L46型发动机主机。

    但在2011年3月16日,该运输轮建造完成下水试航时,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发现该船舶主机油压过低,达不到设计要求。负责售后服务的瓦锡兰发动机上海公司主持调试的杨乃凡工程师对该发动机主机进行了检验、调查,发现该发动机主机却为“二手翻新机”。

    此时,荷兰西特福船运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弃船,使得西霞口船厂损失千万元。事发后,西霞口船厂以两大跨国公司诈骗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跨国公司赔偿损失。从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一开始,两大跨国公司就提出“中国法院无权受理”的管辖权异议。2011年11月,被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11月21日被驳回后,又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此案”。今年3月13日,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西霞口船厂以商业欺诈为由,提起与三被告的侵权责任纠纷,应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海事法院管辖,驳回西特福、瓦锡兰芬兰、瓦锡兰上海的管辖权异议。

    再起波澜的是今年4月,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此案”,应该提交“伦敦国际仲裁委员会”,青岛海事法院不得不暂停审理程序。最高院审理认为,被告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7月31日裁定这起跨国官司由最高院提审。

    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与法制的逐渐完善,愈来愈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投资,外企与国内企业的民事纠纷也在迅速增加。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认为:“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当中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的权利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受到侵害时无论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还是其他商事纠纷,我们都应当为他们提供一个运用法律公正解决争议的平台,提供可以救济自己的权利的渠道,这个平台或渠道可以是诉讼也可以是仲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也认为,本案涉及的是西霞口公司与西特福公司和瓦锡兰集团之间的侵权纠纷,且该纠纷在他们的约定仲裁事项之外,而青岛海事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有专家就表示,受世界经济影响,全球船舶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船东亏损经营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善,船东为了降低风险、转嫁危机、造成接船延期、弃船增多,此事件就发生在这一关键节点。据发改委船舶工业数据显示,今年1-7月,我国船舶工业三大造船指标均出现同比下降,船舶出口下滑,产值增速趋缓,经济效益呈回落走势。

    值得业界关注的还有,虽然目前业内公认,中国造船业已经位列世界三甲,与日本、韩国成三足鼎立之势,但造船规则却一直由国外把持,中国船企在世界造船行业缺乏话语权。据了解,在近些年发生的涉外仲裁纠纷案件中,中国船企几乎没有胜诉的先例,由国外船企违约或故意刁难导致的不利后果,中国船企只有自己消化。

    (来源:科技日报)
文章编辑:【兰格钢铁网】www.lgmi.com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 中国船企何时能拥有话语权
  • 日本4大船企削减造船产能
  • 沿海大批船企停工船王跑路 3400家恐锐减至300家
  • 韩国钢厂与船企的船板价格谈判不顺
  • 韩大型船企利润"渗流效益"明显
  • 订单危机致山东船企掘金下游
  • 船企转型启示录:绿色造船 降本增效
  • 福建船企1-7月份创工业总产值123亿
  • 7月南通船企下水出坞船舶数量16艘
  • 船舶市场低迷 南通海事为船企构筑挡浪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