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提高煤炭经营流通行业的集中度,日前,贵州省调整煤炭批发经营资格企业准入条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方可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
贵州省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应当具备8个条件,即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符合《贵州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规划》;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储煤场地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和运输机械、消防设施及防尘设施等。
贵州省还明确,凡在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2009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时,年经营量不足1万吨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取消其煤炭批发经营资格;201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年检时年经营量不足3万吨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取消其煤炭批发经营资格;2010年以后经营量年度考核标准一律按3万吨执行。
贵州省是我国长江以南地区最大产煤省份,有“江南煤海”之称。2008年,贵州省煤炭产量1179846万吨,销售量11201万吨。[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