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报道 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简称"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明确了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要求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也就是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针对目前公平交易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着眼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加有效的执行公平交易",主要在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制订同日反向交易的规范、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的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同时对部分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是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公平交易管理不仅需要保证过程可控制,而且需要保证结果可核查。因此,修订稿要求,公司应通过加强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来实现过程公平,同时应通过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等方法实现对于公平交易结果的核查。此次修改主要是确定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登记体制下,公平交易的无价差原则。
二是规范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首先,考虑到不同组合之间可能通过同日反向交易,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市值股票上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因此,应该对于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如修订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同时,为了加强对大额同日反向交易,比如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约束与监督,修订稿要求:"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利用公开信息披露来约束基金公司行为。
三是进一步强调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一些具体要求:首先,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旨在加强对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骑墙者"的管理;其次,规定"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杜绝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共谋"行为;另外,考虑到目前存在一个投资组合经理同时管理多个投资组合的情况,强调公司应重点对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
四是进一步明确公平交易披露要求,加强公开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修订稿对现有投资组合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做了调整,一是要求在组合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次数及原因;二是要求在组合年报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以及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专项分析;三是删除原操作性不强、分析意义不大的披露要求"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另外,为了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修订稿增加一款,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修订稿发布后,证监会将继续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等方式,对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上述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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