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规划国土委起草的《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昨起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房屋征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该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活动。
应提前发布暂停公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本市主要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期限截止日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的转让和抵押;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办法拟规定:被征收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前要做社会风险评估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拟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
经评估论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房屋征收风险等级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以政府名义下发给房屋征收部门。
可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土地的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定。
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其他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征收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城市更新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城市更新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达不成补偿协议或强制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到期的项目,拆迁人可以申请延期,并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原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未搬迁的,由原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来源:深圳晚报作者:蔡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