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以下称《规划》)。《规划》总结了“十一五”期间我国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面取得的长足进展,对“十二五”面临的形势进行了展望和判断。在此基础上,《规划》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主题主线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规划》的制定和发布,是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领域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继《“十一五”利用外资规划》后,再次发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领域的五年规划。与《“十一五”利用外资规划》相比,在体例上更加体现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加强“引进来”与“走出去”政策协调的精神。《规划》的编制工作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2号)等对外开放领域重要文件的有力举措。《规划》的对外发布既体现了我国政府继续坚持扩大开放,推动形成稳定、透明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意愿和决心,又有助于向社会各界提供公平、可预见的政策环境。《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有关规划、政策和发展战略时的重要参考。
附:《“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
一、“十一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利用外资
1、贷款规模保持稳定,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积极借用国外优惠贷款,“十一五”期间,共借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优惠贷款233.8亿美元(实际使用额,下同),重点投向农林水、交通能源、节能环保、教育卫生和生态建设等领域,用于中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占全部贷款的80%以上。严格管理国际商业贷款,调控规模,优化结构,同期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内境外借款)约660.5亿美元。我国继续保持适度的外债规模,外债的偿债率、债务率、负债率均较大低于国际标准安全线。外债形式日益多样,人民币外债初具规模,境内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610亿元,有力支持了建设香港国际金融中心。
2、外商投资持续增长,利用质量逐步提高
“十一五”期间,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约4789.4亿美元,是“十五”总额的1.63倍。外资已成为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税收、出口分别占全国的27.1%、21.2%和54.7%,直接吸纳就业约4500万人。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第三产业吸收外资进展明显,基本确立第二、三产业并重的产业发展格局。“两高一资”项目严格受限,资金、技术密集型外资比例不断增加。外商投资由装配制造向研发领域进一步延伸,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研发中心超过1400家。
利用方式更加多样。外资并购、企业境外发行股票融资规模扩大,外资风险投资逐渐增多。外资投资人民币证券资产规模扩大,截至2010年底,共批准QFII投资额度197.2亿美元。
3、政策法规健全完善,管理水平日渐提高
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一系列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政策措施。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发布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外优惠贷款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加强监管。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核准权限从1亿美元提高到3亿美元。
我国利用外资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制约因素:
一是随着人民币外债的不断增长和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调控外债规模和结构的难度加大;二是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调整压力
依然较大,我国对高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鼓励类项目的吸引力有待加强;外资项目技术外溢不足,没有充分发挥推动创新的应有作用;服务业利用外资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外资多集中于金融、地产等领域,教育、医疗、文化等民生领域较少;三是外商投资区域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均有待提高;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土地、能源、劳动力短缺等制约更加显现;部分地区存在盲目招商引资的倾向,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观念有待加强;四是现有利用外资管理体制尚需完善,个别领域涉及外资的政策调整与国际规则的衔接有待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和信息披露工作有待规范,行政效率仍需提高。
(二)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快速发展,投资水平不断提高
“十一五”期间,我国累计境外投资2289.2亿美元,年均增速34.3%,约为同期GDP年均增速的3.3倍。单项投资规模日益增大,几十亿美元的投资项目不断出现。
投资领域拓宽,覆盖了经济大部分行业,其中采矿业、商务服务业、金融业、批发零售业、运输仓储业、制造业合计占境外投资存量超过90%。投资主体多元,中央企业继续保持主导地位,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增势强劲。投资方式多样,并购、参股、交叉换股、投资基金等投资方式逐步增多。国际影响扩大,境外中资企业雇佣外方员工由2006年底的26.8万人增加到2010年底的78.4万人,我企业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参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无偿提供医疗设备及服务,捐助当地教育,免费供水供电,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重点投向成效突出,重点合作日益深化
境外资源开发取得积极成效,境外资源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结合弥补国内重要资源不足,我国企业通过境外投资获取了一定规模的油气和重要矿产资源的权益储量,其中一些项目已经形成生产能力,为适应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阶段需要,保障我国能源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
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境外投资进展明显。境内企业通过在境外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设立研发中心,投资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和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业等领域项目,获得了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长期竞争优势。
传统优势产业有序开拓市场。我国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充分发挥竞争优势,到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建设
生产基地,开拓全球市场,带动境内设备、劳务和技术输出,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重点国家和地区投资合作进一步深化。中俄能源谈判代表机制、中俄投资促进会议、中哈能源分委会、中土能源分委会、中澳高层经济合作对话机制、中委高委会、中蒙矿能合作委员会等双边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成立了中南(非)矿业、能源分委会,与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南非、纳米比亚等国签署了一批关于矿能合作的协议或谅解备忘录,推动了中卡投资合作委员会相关工作。
3、宏观管理不断改善,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明确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方针、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成立了“走出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稳妥地做好“走出去”工作。出台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印发了《境外投资“十一五”规划》,加强了对境外投资的规划和导向引导。
我国境外投资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制约因素:
一是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以及财税、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尚需完善,审批手续需要进一步简化,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加强。二是与境外投资的要求和国际竞争者相比,境内企业相对规模小、实力弱,国际化专业人才匮乏,跨国经营经验和企业文化融合能力不足。三是企业缺乏较清晰的对外投资合作长远规划,无序竞争甚至恶意竞争现象时有发生,竞争秩序亟待规范。四是境外投资中介服务体系还不成熟,尤其是本土的投资银行、财务、法律
及管理咨询等机构的经验和实力无法满足企业国际化需要。五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强和对外投资规模增加,国际上对我企业正常投资活动的疑虑日渐增多,面临的限制性措施和政府干预风险也有所增加。六是我国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问题更为突出,特别是大部分项目分布在亚洲、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其中部分项目所处投资环境较差,基础设施薄弱,部分地区社会政治局势动荡,投资及安全等风险很高。
二、“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面临形势
(一)国际形势
世界经济增长处于不稳定复苏阶段。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十二五”时期全球经济总体处于曲折发展阶段。随着发达国家经济复苏,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较快发展,全球流动性改善,企业投资实力逐步恢复,跨国投资在“十二五”时期将逐渐回升。全球范围内多边、区域、双边合作不断加强,促进了跨国投资便利化,有利于我国吸收外资和境外投资。同时,全球经济增长仍然存在不确定因素,全球经济发展不平衡、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剧烈动荡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可能加剧,对跨国资本流动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也给我国吸收外资和境外投资带来挑战。
全球经济结构面临深度调整。美国等发达国家负债消费模式难以为继,这将促使发展中国家调整出口导向战略,全球贸易失衡格局将有所改善。各国围绕资金、市场、资源、人才、技术、
标准的争夺更加激烈,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成为主要国家的发展重点。同时,部分发达国家开始“再工业化”过程,推行产业回归和制造业再造,输出制造业资本可能放缓。但随着国际分工进一步细化,产业链条向两端延伸,发展中国家承接产业转移仍有新的机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呈现出在产业链高端共同投资、联合开发的国际合作新趋势,为我国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分工和合作带来机遇。
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变化加快。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之中,随着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逐步显现,国际力量的消长变化、国际体系的变革调整、国际关系的磨合互动将在更深层次展开,未来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形势将更趋复杂。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结构改革,并成为多种大国和多边合作新机制成员,为我国在全球范围提高配置资源能力、拓展外部发展空间提供了机遇,也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强和国际地位提升,部分国家对我企业正常投资活动的限制性措施有所增加。一些国家政局存在不稳定因素,我企业对外投资潜在风险有所上升。这些非经济因素可能对我国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二)国内形势
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十二五”时期,我国将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由于我国社会稳定,市场潜力巨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较为完备,劳动力素质提高,体制活力显著增
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和消费结构逐步升级等多方面因素的积极影响,将继续保持对外资的较强吸引力,也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境外投资实力。
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进入关键时期。国内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劳动力成本上升,国内经济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如经济结构不合理、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内需外需不均衡、投资消费比例不协调、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凸显,迫切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国外需求缓慢增长、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也加大了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紧迫性,对提高引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客观上也要求加快“走出去”,主动寻找能够发挥比较优势的生产区域和市场空间,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协调发展。
涉外经济管理体制需进一步完善。“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我国外贸规模、外汇储备、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均居世界前列,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资本项目外汇管制逐步放开。随着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互动增强,只有进一步推进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更加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才能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国际环境变化对国内发展的影响也将深化,需要更加注重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
三、“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工作必须从国家总体利益出发,充分突出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贯彻落实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这一重大方针,推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从注重规模速度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进一步拓展广度和深度,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扩大和深化同各方的利益汇合点,更有效地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
(二)主要目标
——有效利用国外贷款,稳定贷款规模,优化投向;统筹境外借款、融资租赁、债券发行等境外融资方式,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提升外商投资水平,规模平稳发展,使外资在推动我国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稳步扩大境外投资,拓宽方式、提高效益,重点领域投资成效明显;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
——逐步形成“引进来”与“走出去”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
格局,加快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进一步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三)“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重点任务
1、保持适度规模,发挥贷款作用
积极、有效借用国外优惠贷款。坚持以我为主,保持贷款适度稳定的规模,开拓贷款领域,优化贷款投向,更加突出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等。在逐步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加大对职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发展领域以及扶贫、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等民生项目的支持。支持贷款方式创新,丰富贷款合作形式。
用好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继续完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项目借用成本低于国内的国际商业贷款,允许有实力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方式到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稳步推进境内机构赴香港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
2、维护外债安全,优化外债结构
合理控制外债总规模,进一步完善包括人民币外债在内的全口径外债管理,严格防范各类外债风险,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外债、或有及隐性外债监管,确保国家外债安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优化、贷款成本降低和外国政府继续向我提供优惠
援助性贷款的时机,稳定借用国外优惠贷款规模,提高中长期外债比重,进一步优化外债期限结构。
3、优化外资结构,全面提升质量
吸收外资要更加强调择优选资,促进“引资”与“引智”结合,注重引入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统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承接国际制造业转移,引导外商投资更多地投向高端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生态建设、新能源等产业,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合作。加强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项目。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由加工装配环节向上下游延伸。提高产业综合配套能力,培育引资新优势,推动我国从全球加工制造基地向研发、制造和服务基地转变。进一步利用外资提高我国服务业整体水平。鼓励外商投资生产性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物流、软件开发、工程设计、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咨询、科技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形成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调发展的格局。鼓励外资参与跨境服务外包,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稳步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燃气、物流等行业对外开放。逐步开放教育、体育等领域。引导外资参与医疗、文化、旅游、家庭服务等产业发展,鼓励外资进入创意设计等文化领域。
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抓住研发国际化机遇,完善科技创新
和利用外资政策,加快引进和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把我国创新体系进一步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通过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吸引跨国公司在华增加研发投入,培养研发人才,引入先进技术。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科研机构优势互补、共同研发、共享成果。增强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产业关联,提高境内配套企业研发能力。
4、协调区域发展,促进投资合作
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把扩大对外开放和区域协调发展结合起来,协同推动沿海、内陆、沿边开放,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均衡协调的区域开放新格局。支持东部发达地区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加快推动外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参与全球分工的层次,率先实现利用外资由“量”到“质”的转变;注重与各区域规划和发展战略相衔接,充分发挥重点区域带动作用。加强对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政策支持,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中西部、东部欠发达地区要发挥劳动力、土地、能源等优势,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为依托,以沿江、沿铁路通道为纽带,推动形成全球劳动密集型外资新的集聚地。
积极拓展投资合作广度和深度,在现有多双边投资合作框架下,有序扩大开放。加强与港澳地区在国家鼓励和允许的产业范
围内广泛开展投资合作,促进内地有关地方与港澳区域合作深入发展。加强与台湾地区在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合作,落实海协会与海基会关于加强两岸产业合作的共同意见。
5、做好境外投资,提高投资水平
积极参与境外资源开发项目。投资境外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经济、安全的能源资源供给。坚持政府引导、地勘先行、企业跟进、金融推动,构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机制,为风险勘探项目降低风险。在投资开发资源初级产品的基础上,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境外资源产品深加工项目。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结合境外资源开发需要,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加强与周边国家在跨境运输通道建设方面的投资合作,实现能源资源进口多元化,保障供应安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周边、南美、非洲等农业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农业领域投资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逐步建立稳定、高效、安全的境外农产品仓储物流、生产加工和国际流通体系,为农产品贸易供给提供有力支持。
加快实施境外技术提升战略。在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下,鼓励我国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跨国研发布局,实施重大合作项目。支持境内优势单位与国外一流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引导境内资金通过收购、参股、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合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投向境外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推
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支持企业获取境外知识产权,加快推动境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在境外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积极开展通信、物流等生产和市场服务领域,以及文化、旅游等个人消费服务领域的投资合作,提高境内服务业的供给能力和水平。
大力实施境外市场开拓战略。鼓励轻工、纺织、家电、汽车、一般装备制造等境内技术成熟、国际市场需求大的行业和化工、冶金、建材等重化工业或其部分加工制造环节向境外转移,带动产品、设备和劳务输出,拓展企业国际发展空间。鼓励企业在能源矿产资源丰富、市场空间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发展钢铁、有色、炼化、木材等深加工产业。抓紧现有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强化其功能定位和产业选择,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使其成为我在境外重要的生产加工基地。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境外投资文化产业,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6、增强企业实力,强化投资主体
突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物流、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我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企业加快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决策管理机制。引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海外发展战略规划。积极做好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境内骨干企业和国外相关企业的合作。注重发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优势,鼓励其与大型企业合作。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收购和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我企业国际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改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减少政府核准范围和环节;落实企业境外投资自主决策权,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完善财税、信贷、外汇、外贸和人员进出境等相关配套政策,创造企业“走出去”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注重境外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境外投资项目。
四、“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国外贷款管理,有效提高质量效益
国外优惠贷款继续在缩小东、中、西地区发展差距上发挥作用,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贯穿到各项工作中,继续支持环境生态保护治理与恢复、节能减排、新能源(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发展;继续支持城镇化和城市发展,更加关注民生和“三农”问题,努力为扩大内需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突出“引资引智”相结合以及对行业或领域发展的示范性。完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制度,研究出台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有效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促进国家鼓励的“走出去”项目实施。
积极推动国外贷款管理创新,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科学决策。兼顾使用国外贷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先安排有偿还能力、有创新和示范作用项目,支持国外
优惠贷款与国内资金有效结合。加强贷款项目管理,健全监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指导地方、项目单位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探索构建项目风险管理的新机制、新方式。进一步规范转贷行为,完善转贷机制。
(二)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提高风险监测水平
提高外债管理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适时制定出台《外债管理条例》,加快推动外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系统化,强化全口径外债管理。完善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外债管理办法,改革境内银行外债管理方式。支持地方建立管理规范、决策科学、职能明确、责任落实的外债风险防范制度。引导境内银行调整外债期限结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优化行业投向。加强对境内企业外债风险管理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合理应用金融衍生工具,及时调整外债币种、利率及期限结构,降低资金成本,规避外债风险。
(三)加强外商投资引导,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发挥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导向作用,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及区域结构。支持和引导外资参与我国的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加大对鼓励类项目支持力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增强引资竞争力;完善土地政策,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改进中西部地区基础条件和投资环境,全面提升中西部引资国际竞争力;加大对东部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质检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采取多种方式共建开发区,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共谋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吸引境外企业和研发机构参加科技攻关项目,加快实现我在关键技术领域上的突破。建立知识产权审议制度,为研发合作、科技攻关提供支持。在合资合作中努力提高产业自主发展的能力。创造有利条件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构建日益完善的外商投资环境。继续推进内外资公平竞争,清理涉及外商的审批事项,为外商投资营造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和规范高效的行政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更加完善的创新环境,打造研发国际化的重要承接地。制定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
(四)强化境外投资指导,完善配套促进措施
充分发挥“走出去”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统筹研究制订境外投资的总体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重大问题和
重大项目的协调。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导向和国别指导政策,引导境内企业围绕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开展工作。鼓励在部分国家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对中国企业在当地投资设厂等开展集约化服务。加强境外投资项目协调,避免无序竞争。引导企业在境外依法合规经营,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加强境外投资环境影响与风险评估,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加强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适应境外投资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研究允许境内个人为与境外投资相关的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本土投行、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切实发挥中介机构对企业境外投资的专业化咨询和服务作用。逐步构建起政府部门、企业与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的境外投资组织架构。
加强政策促进力度,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对于符合境外投资规划和产业指导政策的重点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完善税收管理政策,积极利用税收协定,推动双边磋商,消除企业在境外投资中受到的税收歧视,避免双重征税。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企业境外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加大金融服务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配合“走出去”整体战略,通过银团贷款、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积极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并加强对境外投资国别风险的防范。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特点和需求,按照有关政策法
规,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渠道。强化保险支持功能,充分发挥境内保险机构的作用,扩大承保规模,开发新险种,拓展业务范围,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监控,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完善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严格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对外贷款规模和指标,提高对外贷款的风险防控能力。
(五)改革涉外经济体制,提高宏观管理水平
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涉外经济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政策法规,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增强审批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国际投资形势的分析研究,稳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并相应推进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兼顾管理的有效性和投资的便利性。
研究构建适应新形势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逐步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财务、监管、清算等方面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继续支持外商以绿地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促进外资并购方式有序发展,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维护国家安全。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加强重大项目择优选资。改进利用外资统计,建立包括外商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在内的全口径外资统计体系。
加快境外投资法制建设,制定和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出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适时研究制定《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试点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境外金融类投资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加快形成有利于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制环境和管理机制。完善境外投资统计制度,实行全口径统计和动态监测;抓紧建设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境内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共享的境外信息服务系统,加强对重点国家和地区各类信息的收集、评估和发布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投资决策提供科学、及时的依据。加强境外投资安全风险评估,努力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境外企业和人员的安全。
(六)加强对外经济交往,营造良好投资氛围
积极参与国际多双边投资框架谈判,建立健全多双边投资保障机制,营造有利于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外部环境。加强涉外新闻宣传的统筹引导,突出平等合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增进理解和互信,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强外交与经济的配合协调,充分发挥高层交往的引领作用,推动我与重点投资合作伙伴合作关系不断发展,建立健全经常性对话机制,拓展合作领域。积极推动与重点合作国家和地区签订经济合作、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司法协助、领事条约、海关互助合作、便利双方往来等政府间双边协定。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有效利用对外优惠贷款、援外工程、减免债务、人员培训和技术援助等手段,促进境外投资。
继续增强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功能及相关能力建设。与国际组织开展多层次合作,搭建国际及区域合作平台,积极传播我发展经验,增强我对外影响力。
(七)推动产业金融结合,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效结合,发挥“引进来”和“走出去”综合优势,在对外开放中提高我产业与金融部门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拓宽融资渠道。稳步扩大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促进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上市融资。运用财政、金融多渠道、多方式支持境外重点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参资入股境外商业银行,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融资便利和良好金融服务。办好现有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对带动和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推动境内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多层次合作,培养对外合作人才,促进我企业对外投资。研究利用外汇储备增加石油储备的可能性。
(八)促进内外协调发展,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服务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战略方向,加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政策协调,在制定产业
导向政策时,注重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投向衔接。在国际多双边投资谈判过程中,更加注重“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利益诉求平衡,实现有予有取、互利共赢。深化“引进来”与“走出去”的重点合作,鼓励境内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境外企业及国际组织在技术创新、境外投资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积极发挥境外投资作用,通过综合性政策措施逐步改善我国国际收支失衡状态。通过实现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紧密联系、相互促进,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构建和增强在新时期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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